网购玉器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常某诉某铃珠宝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常某通过微信与某铃珠宝商行的经营者林某联系,询问其在售的一款镯圈,材质、颜色、圈口尺寸等,后常某确定购买该手镯并向林某支付了价款103万元。林某支出1000元将镯圈打磨后向常某发货。常某收到手镯后认为太薄,于4天后提出退货或者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手镯。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常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103万元和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常某购买的翡翠手镯虽然需要加工,但手镯是新压出来,实际是半成品,其宽、厚、圈口的尺寸均已基本确定,常某对手镯的制作所拥有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有限,某铃珠宝商行打磨手镯也只是为了更好地销售,故本案合同不是定作合同而是买卖合同。涉案翡翠手镯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常某单方要求退货,某铃珠宝商行并无违约行为,并为涉案手镯支出了加工费1000元,故某铃珠宝商行应退还的货款为102.9万元,对常某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中,商品的信息主要是靠商家披露,玉器商品价格不菲,但品质参差不齐,实物与商家描述往往有差别。实践中,消费者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往往受到限制。本案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涉案玉手镯并非消费者定作的产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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