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合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恋爱合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04-08 11:06:39  浏览:1084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18年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某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

“恋爱合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某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向某融公司要求兑现承诺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公司履行“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融公司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涉案“恋爱合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监管,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某融公司销售涉案“恋爱合约”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减损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

“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有违公序良俗。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合同对购买者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也作出限制,实际是设定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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