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查明事实,还申请人以公道……”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官白玫接到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人的电话。几天后,当事人王某成的家属专门从山东省青州市寄来了一面印有“捍卫法律 维护公正”的锦旗。
2017年11月,刘某春因与王某成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发生争执,将王某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王某成向刘某春支付剩余工程款32万余元。王某成认为,除法院确认的已付款项外,他还向刘某春支付过一笔13万元的款项,但原审法院未将这笔钱予以核减,判决存在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办理该案的关键点是,王某成向刘某春转账支付的13万元该如何认定。
为查明这一事实,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卷宗,并充分听取了刘某春及王某成家属的意见(王某成在该案审查期间去世)。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王某成在双方结算的两个月后,向刘某春转账13万元,该笔款项未被包括在结算时的已付款项中,原审法院对应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遂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法院审查期间,刘某春主张,那笔13万元的转账款为另一项目的工程款,与案涉项目无关。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面对上述情况和当事人家属焦急的询问,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决定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为获得更加扎实的证据支持,在自治区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了两个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双方的银行账户流水,查明刘某春所称的另一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李某莲,刘某春在收取王某成的13万元转账款后也并未向李某莲转过账,进一步印证了该笔款项是王某成向刘某春支付的案涉项目工程款。
2023年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该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该案依法再审后,最终认定,王某成支付的13万元确为偿还刘某春的案涉项目工程款,遂在原审判决的应付工程款中对该笔款项予以核减。(沈静芳 李昕桐 王小敏)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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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带“险”字的不一定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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