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吴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某大厦查处“百家乐”网络赌博案的过程中,在民警即将进入该赌博场所时,被告人吴某直接将涉案参赌工具——一个电脑显示屏从20楼阳台扔至楼下道路主干道上。随后,民警将吴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将涉案参赌工具电脑显示屏从高楼抛至城市主干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菁 罗兰)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抛物”行为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对于过失导致或者非行为人本身力量导致的物品坠落行为,不应当认为符合“抛掷”行为的要求,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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