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处理_湾区律师网

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处理

2022-05-27 22:44:07  浏览:1248  来源:网络
案例: 1996年10月4日,待业青年孙某应招到南兴建筑工程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竹梯上跌落,造成...
案例:

1996年10月4日,待业青年孙某应招到南兴建筑工程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竹梯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长斜形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即送其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已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医院给孙某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一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孙某因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生活无着落。同时,他又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招考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补贴等。该公司则认为孙某是待业青年而非其职工,不应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但又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此事才合法,只好请求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专家评析:

这类伤亡事故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处理。由于该待业青年应招考核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没有被正式招用,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可见,该青年受伤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应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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