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被告人非法捕捞长江鲟等保护动物被判刑_湾区律师网

重庆三被告人非法捕捞长江鲟等保护动物被判刑

2023-09-13 09:48:54  浏览:1143  来源:法治网
三人相约到长江捕鱼,渔获物中竟有长江鲟、岩原鲤等国家级保护动物。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

三人相约到长江捕鱼,渔获物中竟有长江鲟、岩原鲤等国家级保护动物。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三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共同赔偿生态损害损失12.5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

重庆广阳岛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江心绿岛,有“长江风景眼”之称,其沿线所有长江水域均为禁捕区。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姜某和逯某相约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岛兔儿坪水域(为禁捕区)捕鱼。杨某与姜某将此前藏匿在江边的两副三层刺网下到长江水域,逯某负责望风。次日1时许,姜某在车中等待,杨某和逯某到江边收网,并将捕获的7条渔获物装入编织袋。后姜某、逯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杨某逃离现场。

经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三名被告人捕获的7条渔获物中,有5尾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1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原鲤,1尾为翘壳鱼。被告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明确禁用的渔具。

案发后,姜某、逯某如实供述了其不法事实,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尾长江鲟被依法放回长江,岩原鲤和翘壳鱼作无害化处理。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岸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逯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刘洋 孙利东 陈丽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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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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