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5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社会支持体系 综合治理
【要旨】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易滋生违法犯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江苏省溧阳市所辖市区及农村地区部分网吧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有的网吧未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有的网吧经营者在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核对年龄,有的网吧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后,仍然使用成年人身份证帮助其开户上网,家长多次反映但未能得到解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孟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溧阳市辖区内多家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部分未成年人甚至通宵在网吧上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放120份调查问卷、调查走访全市所有58家网吧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未成年人随意进出网吧的数量和比例,发现120名受访未成年人中曾随意进出网吧未受制止的占32%。未成年人出入网吧影响身心健康,易沾染不良习气,甚至滋生违法犯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20年3月2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文旅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处罚涉案网吧;二是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专项执法;三是发挥社会力量,加强监督宣传;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网吧经营;五是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文旅局对涉案网吧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市文旅局、市公安局运用信息技术,联合推出双重严防系统,在全市所有网吧内全部强制上线运行,将网吧经营管理后台数据接入公安机关,实现对网吧运行数据的有效监控,确保从源头上杜绝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市文旅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清风行动”,通过定期通报、签订承诺书、“文明网吧”创建等形式,推动网吧规范经营。
5月2日,市文旅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网吧监管的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审批,强化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网吧一律列入黑名单;二是对照标准,完善监管体系,会同公安机关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三是依法管理,推进社会监督,聘请200余名市场监督员对网吧进行监督;四是定人定岗,实行网格监管,全市每个网吧均有对应的管理执法人员,进行滚动式巡查;五是严管重罚,在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开展专项治理。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从2020年6月开始开展三个月的“回头看”工作。检察机关将办案中发现的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情况,向妇联、关工委等通报,推动妇联、关工委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链接司法社工、“五老”、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多方资源力量,推动构建常态化监管网络体系,有效防止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问题复发和反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延伸办案效果,扩大保护范围,牵头与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卫健局、妇联等6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见》,建立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推动形成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指导意义】
(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监管履职。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等,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发违法犯罪。上述违规行为发现难、监管难、易反弹,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避免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诱发违法犯罪等危害后果。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优势,加强跨部门协同协作,引入并汇聚更多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参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与社会化保护优势互补,促进齐抓共管和协同治理,以更强的综合保护合力,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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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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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7号: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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