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4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线索发现 跟进监督 提起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校园周边秩序,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对于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民族小学等7所中小学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占道制售肠粉、炒粉、油炸土豆、奶茶等食品,供周边中小学生食用的问题。流动食品经营者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未配备食品经营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公示健康证明,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所售卖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同时占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检察机关接到人大代表和家长师生反映,沿河县民族小学等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卖食品的现象,影响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和校园周边秩序。获取该线索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流动食品经营者未经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即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食品经营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制售食品的行为形成多发乱象,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9月13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城区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11月12日,沿河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取缔了所有学校周边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的食品经营活动,对校园周边环境联合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了取缔、劝离等措施,但食品经营者以流动作业方式在校园周边向未成年学生制售食品的问题仍时常反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犯状态。
(二)诉讼过程
2019年8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校园周边无证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判决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校园周边无证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12月27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沿河县市场监管局辩称,其不具有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的职责,无直接管理流动食品摊贩的职权。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答辩指出,食品摊贩是食品经营者的类型之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不应因食品经营者无固定经营场所而放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等规定,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指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的职责,对违法情形应当由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2020年8月1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促成沿河县人民政府牵头制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法治宣传,划定经营区域,引导流动食品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规范经营。该县中小学校园周边流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和生活得到保障,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和交通安全得到有效治理。
【指导意义】
(一)全面正确理解“履职中发现”的含义,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既可以在办理其他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新闻媒体反映以及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参加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等渠道发现。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注意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食品安全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周边秩序和交通安全,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充分履职,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犯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合理确定监督对象,以促使全面履职、有效整改。
(三)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要持续跟进落实。行政机关根据诉前检察建议采取了监督管理措施,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状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或隐患尚未消除的,要结合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履职条件、履职方式、履职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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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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