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
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检例第123号)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不履行赡养义务 多元化解机制
【要旨】
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案件办结后,可以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胡某祥、万某妹系夫妻。胡某祥现年84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万某妹现年75岁,2019年7月因出血性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先后住院两次,丧失自理能力。胡某祥、万某妹夫妇育有五名子女且均已成家,其中长女胡某玉患有精神疾病无赡养能力,次子胡某平有赡养能力但拒绝赡养父母,其余三子女不同程度地承担赡养义务。胡某祥、万某妹夫妻每月收入不足1400元,无力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春节前,检察机关前往胡某祥家中回访,了解其家庭关系现状。
受理情况。2019年12月17日,胡某祥、万某妹夫妇因次子胡某平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陷入困境,就起诉维权事宜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青山湖区检察院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了解到,胡某祥、万某妹夫妇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次子胡某平以其父母不抚养孙辈、财产分配不均等为由拒不分担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应联合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引导调处缓解家庭矛盾,青山湖区检察院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工作。一是主动约谈胡某平夫妇,向其宣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阐明拒绝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动邀请胡某平亲戚邻居参与矛盾化解,帮助胡某平夫妇认识到拒绝赡养老人带来的亲情损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经多次调解,胡某平夫妇对父母的态度发生较大变化,愿意花钱请人护理,但其同意承担的费用与客观需要尚有一定差距,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支持起诉意见。2019年12月23日,胡某祥、万某妹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青山湖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胡某平作为胡某祥、万某妹之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违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青山湖区法院受理本案后,青山湖区检察院主动就前期矛盾纠纷化解情况与法院沟通,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在法院、检察院、派出所、司法所等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2月26日,青山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胡某祥、万某妹的生活费由其自理,子女胡会某、胡和某、胡某包及胡某平每月按顺序轮流负责护理父母胡某祥、万某妹,胡某平支付相应的护理费;二、胡某祥、万某妹的医疗费用由子女胡某平、胡某包各负担一半。
本案办结后,青山湖区检察院与青山湖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青山湖区检察院联合当地村委会,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本案及其他相关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知法守法,促进村风改善和乡村治理。2020年12月30日,青山湖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妇联、民政局、司法所以及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再次回访了胡某祥、万某妹夫妇。胡某祥反映,其子胡某平不仅及时给付医药费、护理费,还经常上门探望。胡某祥对检察机关等单位帮助修复受损家庭关系,实现家庭和睦,表示衷心感谢。
【指导意义】
(一)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支持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属于家事纠纷,要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价值追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贯穿于支持起诉工作始终。要与司法行政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调解组织等紧密合作,找准纠纷症结所在,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老年人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百善孝为先。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弘扬家庭美德的主要途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亦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先行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组织等为老年人维权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年龄、身体、文化等原因不能独立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其维权获得帮助后尚未解困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帮助老年人行使诉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赡养包括经济帮助与亲情慰藉,缺一不可。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可能造成修复的家庭关系再次破裂。办理此类案件,不能一诉了之,而要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灵活采取电话回访、实地回访、联合回访等形式,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家庭关系现状,及时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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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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