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二十
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权纠纷 电信运营商 滥发手机短信 侵权赔偿
裁判要点
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司亚伟从手机卡代销人员郭某某处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号码为139374xxxx9。2011年4月15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襄城分公司)向原告持有的139374xxxx9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其中有449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客户:12580随时为您提供服务,天气预报、交通指路、列车时刻、机票酒店预订、餐饮预订,12580轻松为您解决,现在打12580成功预订一张机票或结算一间一夜酒店即送话费,查信息还有机会赢取苹果iPAD幸运大奖!详询12580【中国移动通信】10086,2011/04/15,08:20。另外两条信息,其中一条内容为:客户关爱提醒:您的手机余额仅剩6.90元。为避免话费透支停机给您带来不便,请你闲暇时到临近的营业点或通过充值卡进行话费预存。10086,2011/04/15,08:29。另一条内容为:4月16—17襄城宾馆TCL厂购会,全场五折起32寸补贴价1799元40寸补贴价2699元,新飞三门冰箱1699元8378798【华玉家电】10657006034182,2011/04/15,11:29。司亚伟发现该事实后,与襄城分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襄城分公司立即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2.诉讼费和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由襄城分公司全部承担。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襄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本院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襄城分公司承担;二、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三、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四、驳回司亚伟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襄城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许民三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与本人无关的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同时,被告向原告滥发各种手机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无关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鉴于原告象征性地请求1分精神抚慰金,也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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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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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指导性案例242号: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7号: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
审查认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的,应当认定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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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