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一)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四)项规定的代表: 沈伟强; (二)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五)项及第五款规定的社会人士: Rui Afonso(艾维斯),副主席; 骆伟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许昌; 冯瑞棠; 杨允中。 二、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长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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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