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CEM)之股东; 基於有关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 并监於该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担任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二、任期相当於现届董事会成员的余下任期。 三、执行上指职务的报酬由该公司股东大会按章程订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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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