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6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7:27  浏览:955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6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10
【法规编号】 66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


  监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达有限公司及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订立「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8,349,269.80(澳门币壹仟捌佰叁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玖元捌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8年
  
  $ 4,082,653.20
  
  2009年
  
  $ 4,082,653.10
  
  科达有限公司
  
  
  
  2008年
  
  $ 4,570,478.20
  
  2009年
  
  $ 4,570,478.30
  
  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2008年
  
  $ 521,503.50
  
  2009年
  
  $ 521,503.50
  
  二、二零零八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内经济分类「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帐目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负担将由登录於该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上一篇:第15/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6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