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52条)
〔1988年12月23日〕
(本为1988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枪械宣布)规例》。
(1988年制定)
第2条 枪械的声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件属附表所指明的种类的东西,如并非《武器条例》(第217章)适用的武器,则就本条例而言,现予宣布为在“枪械”定义的范围内。
(1991年第68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26/05/2000
[第2条]
项种类
1.(由2000年第14号第32条废除)
2.拉力逾6公斤的弩。
(1991年第68号法律公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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