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46(3)条)
〔1986年3月21日〕
(本为1986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宣布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1986年制定)
第2条 豁免储存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特此宣布,凡属附表所指明团体或属任何该等团体的任何成员所有而由处长储存的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该等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又只为该团体的目的而使用的,可获豁免缴付本条例第46(2)条所订明的费用。
(1986年制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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