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确保部队顺利驻训——部队某部驻训协调保障案
【基本情况】
某材料公司因拖欠某机械公司货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材料公司的工厂厂区。部队某部因执行紧急驻训任务需要使用该工厂厂区,故向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调保障驻训事宜,希望尽快进驻厂区开展驻训任务。
【处理结果】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部队紧急驻训请求后,立即启动预案,通过军地会商机制协调作出查封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工作专班。工作专班邀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释法说理和国防法律宣讲,当事人当场表示配合满足部队驻训需求,同意设置驻训所需临时设施。工作专班协同部队某部、当事人对厂区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该厂区因某材料公司欠缴电费而被中止供电。为不影响部队驻训,工作专班联络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为厂区提供临时电力供应,满足部队驻训期间的电力需求。最终部队某部圆满完成驻训任务。
【典型意义】
驻训是锤炼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为部队驻训提供便利和协助,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接到部队紧急驻训请求后,积极开展驻训事项协调,做好国防法律宣讲。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保障国防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各方为部队驻训、设置临时设施、恢复供电提供支持和便利,迅速解决了部队驻训保障难题,依法支持部队练兵备战,用实际行动践行“崇军拥军”司法服务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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