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_湾区律师网

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2025-02-21 17:24:12  浏览:148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徐某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巡线员,承担光缆线路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徐某某在巡线过程中,发现某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但为贪私利,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剪断光缆欲出售,导致部队重要业务系统中断两个多小时,正在演习的三个部队单位军事通信中断。徐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涉案光缆损失9千余元。徐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巡线员,承担光缆线路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徐某某在巡线过程中,发现某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但为贪私利,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剪断光缆欲出售,导致部队重要业务系统中断两个多小时,正在演习的三个部队单位军事通信中断。徐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涉案光缆损失9千余元。徐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某已经看到案涉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应认定为明知该光缆为军用光缆。徐某某为出售光缆谋利而剪断军用光缆,造成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是军队为实施指挥而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军用光缆是重要的军事通信设施。信息化时代,军用光缆受到破坏,会对部队军事通信、军事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危害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本案对徐某某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展示了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必担责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军事通信安全的坚定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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