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超以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发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的快艇等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值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挠干扰,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被告人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拒不接受检查、驾艇逃逸,以推搡、拉扯等暴力方式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审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小惩大诫”,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军人履职的司法态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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