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办理情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贿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高某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追缴力度的典型案例。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地方城投公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利润,通过行贿手段“围猎”城投公司董事长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增加融资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全额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行贿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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