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珠香1746”渔船的船籍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所有人周某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渔船在广东省珠海大万山岛南面作业时失去联系。经搜救,2021年4月21日确认该渔船沉没,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内地渔工无一生还。樊某某为遇难的内地渔工之一,其近亲属樊某某、郭某某,诉请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合作平台,顺利解决了三名澳门当事人的送达问题,并选定澳门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联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港澳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强化诉讼服务能力,探索适用网上授权委托见证,便利送达和庭审,实现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提高了涉港澳海事纠纷的诉讼效率,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便捷、灵活和高效;深化审判资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制度,便利港澳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广泛联系港澳流动渔民的优势,通过联合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并促成当事人自愿履行,平等保护了内地和澳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法治深度合作,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式,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89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