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后彭某某又与被告人赵某通谋,委托赵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彭某某、赵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分析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事实”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后又与赵某通谋,委托赵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彭某某、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实践中,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行为多发生在离婚等类型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意图通过上述行为,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此类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机关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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