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艾某与新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2018年8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新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6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0月,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迅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执行到位4.4万元,之后未能发现其他财产,案件进入执行不能状态。考虑到申请人艾某工伤伤残四级且已离婚,无经济收入来源,还需抚养未成年女儿,系低保户、贫困户和国家脱贫对象,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案情、改变执行思路、制定周密方案,依艾某申请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尹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开展深挖调查工作。经梳理分析调查线索,被执行人与新余市某钢铁公司有业务往来,并迅速冻结和扣划到位12万余元货款。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隐名持有某典当公司股权,并迅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结合前述情况,该院拟进一步采取追究拒执罪措施。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主动找到法院请求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45万余元赔偿。2021年5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艾某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运用执行专项调查措施,深挖调查财产线索顺利推动案件执结,服务和保障党中央乡村振兴大局的典型案例。因意外伤害致贫,是贫困产生的一个高发原由,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类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是执行工作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要求。本案中,申请人艾某的生活在伤残后陷入贫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专项调查,穷尽执行方法,综合运用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展开强大执行攻势,最终顺利将该案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案涉房屋不符合登记规定导致无法办证,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境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创新方法,多方协调成功化解“骨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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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