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年9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该村小组支付工程款1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1月,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有村民活动中心房屋一栋、休闲广场一处、某水库50%所有权和水库岛屿一座。上述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依法不能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当地村民不愿购买,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为破解执行难题,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根据线索得知当地政府有意征收被执行人所有的水库岛屿,积极与当地水务部门沟通,并向县委政法委专题报告。该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协调同意由被执行人的上级组织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代为清偿。因该村委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偿还10万元本金,但未得到申请人刘某某同意。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面对困难反复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促成和解,由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偿还12万元工程款,剩余1万元利息放弃。同时在当地县委政法委再次协调下,该村委会将名下水库区380亩滩地出租给某农业开发公司,并将租金12万元支付给刘某某。2021年7月,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的典型案例。如何化解村委会、村小组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在当前法律政策框架下,盘活村集体组织名下闲置资产,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推动土地承包权流转或入股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本案中,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直面困难、多方协调、多方联动,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成功化解了信访矛盾,进而避免影响新农村建设和村集体组织的正常运转,维护了村集体组织的声誉,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有益经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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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