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吸油烟机、燃气灶 销售金额认定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从广东、山东等地购进电机、线路、面板等配件,以简单组合、拼装的方式生产伪劣的IROBAIN(亦称“老板时代”)、OPAICN(亦称“广欧”)等品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并建立“行业学习交流群”“学习聊天群”等微信群,通过在群内统一发布售货信息、统一对外销售价格、统一线上支付货款的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下游经销商处,最后由终端商户走街串巷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省农村地区。解某某等8人销售金额为228万元至21万元不等,李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吸油烟机408台、燃气灶1640台。经检验,抽检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烟机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项目不合格,燃气灶中熄火保护装置、热负荷、燃气导管、燃烧工况等项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消费者报案后,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发现终端商户陈某某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是在网络上购得,遂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并对犯罪事实已查清的陈某某先行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某的销售上线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该案上下游犯罪人数较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上深挖生产端犯罪,最终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解某某开设家庭作坊生产伪劣吸油烟机、燃气灶过程中,其丈夫刘某某积极参与,指导工人生产、打包、发货,与解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追诉。二是补充质量检测。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由公安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扣押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按品牌、规格、型号分类,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检,明确涉案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伪劣产品。三是确定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亦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销售金额。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针对涉及吸油烟机、燃气灶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现实危害,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处理方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家用电器犯罪,牢牢守护百姓厨房安全。吸油烟机、燃气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电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价为噱头,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配件进行简单组合、拼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使产品最终流入多地农村地区,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不枉不纵,准确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及销售金额。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时间跨度长、销售范围广,售出产品分散在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金额较为关键。被告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现场查获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部分来源相同,销售模式及价格相当,可以认定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无差别,从而认定不合格产品。同时,结合该部分发货单据、价格及资金流水等综合认定销售金额。
(三)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检护民生”是检察履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联合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提升综合治理效果。依托个案办理,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对辖区内商户、尤其是流动商户的走访监管,以及普法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伪意识和防假识骗能力。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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