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在全面查证、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疑难问题,可依托一体化综合履职、借助专家“外脑”等方式,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多条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消保委)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该公司经重庆消保委约谈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诉讼】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重庆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重庆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中,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产生此项税目本应自行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重庆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近年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愿不强等因素,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庆消保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重庆一分院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重庆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重庆市人大代表受邀跟庭监督。
2023年12月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重庆一分院、重庆消保委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约谈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将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霸王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保护组织商请意见,积极稳妥开展消费者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注重加强横向支持配合,推动与行政机关、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经支持起诉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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