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疫苗接种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假冒宫颈癌疫苗反映出的疫苗接种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行业系统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始县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充分评估后,于2023年11月17日对固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立案。固始县院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2家接种单位的冷链室、门诊室,对照查阅疫苗出入库记录、接种记录、疫苗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等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经调查查明,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在未进行疫苗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接种用生理盐水自制的假冒宫颈癌疫苗。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卫健委对固始县辖区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11月20日,固始县院依法向县卫健委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开展行业治理,规范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储存、配送、供应、接种记录并妥善保存,强化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疫苗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固始县院全程跟进监督。县卫健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固始县某医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上述单位负责宫颈癌疫苗接种、储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警示教育,给予警告处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全面排查,进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督促各接种单位建立内部规范,公示监督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12月5日,县卫健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固始县院。2023年12月6日,固始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等开展跟踪回访,确认接种单位存在的宫颈癌疫苗接种不规范问题已整改。
【典型意义】
宫颈癌疫苗能够有效预防宫颈癌等疾病,疫苗安全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健康权益。针对疫苗接种管理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通过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评估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治理,督促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消费者健康护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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