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公司所有的“大庆226”轮与潭滨公司所有的“TAN BINH 245”轮于2020年10月5日发生碰撞。广州南沙海事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事故原因为“大庆226”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横越措施不当,未履行让路船义务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TAN BINH 245”轮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对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存在疏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海运公司诉请判令“TAN BINH 245”轮对碰撞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与越南均系《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亦选择适用,故本案应适用《避碰规则》处理实体争议。《避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广东海事局主管的珠江水域,属于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故本案中关于碰撞事故中的过失可依照《避碰规则》及《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以下简称《航行规定》)予以确定。“大庆226”轮的过失行为背离《避碰规则》规定的瞭望义务、让路船义务、船舶在横越航道时的避让义务。“TAN BINH 245”轮的过失行为背离《避碰规则》规定的安全航速、避免碰撞义务以及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的航速限制。据此,判决海运公司对本案碰撞事故承担65%的赔偿责任,潭滨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已经成为我国沿海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航行的主要规则依据,也是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确定碰撞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本案依据公约确立的船舶驾驶和航行规则,结合我国航运主管机关制订的《航行规定》,准确确定碰撞方各自的过失比例,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
【一审案号】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238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准确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确定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台新海运有限公司(TAI SHING MARITIME CO.,S.A.)与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下一篇:善意合理解释“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WS China Import GmbH)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