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顺局与许春财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许春财抚养,杨顺局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杨顺局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春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顺局支付女儿抚养费12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杨顺局离婚后,一直逃避法院执行。2015年11月底,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后,承办法官于11月30日将该案输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于当天下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杨顺局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系统冻结杨顺局银行账户,下午银行反馈信息显示已成功冻结。随后,承办法官与杨顺局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杨顺局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于12月9日下午主动将剩余抚养费44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迁离了原址,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猫网店,依法冻结、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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