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1. 2014年1月19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相邀到某职业技术学校。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独自去校区底楼公厕,便共谋对赵某某实施强奸。两人互换衣服后,李某甲在女厕所外望风,李某乙进入女厕所,持刀威胁、殴打赵某某,赵某某拿出一浅蓝色宏为手机和40元钱,要求李某乙放过自己。李某乙接过手机后继续将赵某某强奸,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进入女厕所将赵某某反抗时掉落在地的苹果4s手机和40元钱一起捡走。之后李某乙在女厕所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女厕所对赵某某实施强奸。
2.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合江镇张湾还房D区大门口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阮某某至D区2单元五楼楼梯间处时,将被害人阮某某拦住,并脱掉自己的裤子露出生殖器,后又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发现楼下来人,遂将被害人掉落在地的一部三星s4手机夺走后逃离。
3. 2014年1月9日,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牟某某的寝室将被害人牟某某的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的玉佛像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二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几间宿舍,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部黑色U807手机、被害人聂某某的一个移动充电宝、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张身份证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U807手机价值人民币279元。
5.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三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宿舍将被害人杜某的一部欧新V70手机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67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罪行,也如实供述了犯抢夺及多次盗窃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被害人苹果4s手机、三星s4手机、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其亲属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抢夺、盗窃罪提起公诉。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及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抢夺、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赵某某、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异,平日沉默寡言,自律性较差。被告人短时间内在他人校内外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对她人实施奸淫、抢夺、盗窃,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学生人身安全。
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一、本案未成年人被告人在成长过程中,因传统家庭结构的破坏、父母关心教育的缺失,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孤僻冷漠。二、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让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让被告人沉溺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暴力、情色场面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心理扭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学生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学校在安全管理和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方面存在漏洞。让校外人员自由进出校园,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的可能性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
合江法院为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结合案件的特点,在高频接待未成年学生参观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同时,进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家长提出建议。多家媒体对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教育宣传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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