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小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小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小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小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小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小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邢小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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