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德红在浙江省湖州市经营服装厂。2011年11月19日,付德红因经营不善,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携带1万余元潜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后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7月27日,付德红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德红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付德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付德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付德红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这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批恶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本案中,被告人付德红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隐匿个人行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考虑到付德红归案后的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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