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采用“放水养鱼”执行模式为小微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提供善意执行司法智慧_湾区律师网

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采用“放水养鱼”执行模式为小微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提供善意执行司法智慧

2024-03-05 11:09:23  浏览:10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依法为小微企业被执行人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资质,以“放水养鱼”方案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

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

争议系列执行案

——采用“放水养鱼”执行模式为小微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提供善意执行司法智慧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依法为小微企业被执行人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资质,以“放水养鱼”方案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

  【基本案情】罗某等20人原是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因该餐饮公司拖欠他们数十万元的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责令该公司需支付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后罗某等员工以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调查查明,某餐饮公司属于餐饮行业小微民营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除餐饮设备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剩余在餐厅租赁场地的餐饮设备并无太大价值,且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工人工资。虽某餐饮公司表示希望通过继续经营以偿还债务,但出租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某餐饮公司复工复产遇到重大障碍。执行法院经认真研判认为,如果此时查封该餐饮公司银行账户、餐饮设备并拍卖其资产,将该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其将无法维持基本运转经营,亦无法足额保障兑现胜诉工人的合法劳动报酬利益。执行法院遂以该公司希望继续经营以偿还债务为突破点,以当时广东省发布逐步恢复餐饮堂食服务政策为切入点,创新地适用“挽救式”“养鱼式”执行方案。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租赁方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等情况,促成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即灵活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暂不对该公司采取失信、限高、查封银行账户、立即拍卖等传统强制措施,预留公司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延长其半年的履行期限。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餐饮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其继续利用原餐饮设备复工复产。该公司可延期支付租赁方租金并由法院协助引进战略管理第三方投资团队对公司经营策略进行升级转型。其后该公司经营情况扭亏为盈,足额支付完毕所欠工资,所涉20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足额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采用“挽救式”的“放水-养鱼-经营-清偿”执行路径,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持企业一定的经营资质,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执行智慧。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兼顾“服务疫情复工”“善意文明执行”“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和“实质性化解涉民生矛盾”,从而取得多赢执行效果提供了实践样本。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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