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
合同纠纷执行案
——推动申请执行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抗疫医院和解,支持抗疫大局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积极推动执行和解,依法解除对抗疫医院账户的冻结,有力支持和服务了当地抗疫工作大局。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人民医院支付某医药公司货款23739192.03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涉及还款金额较大,一次性还款会影响医院正常运转,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向执行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出暂缓冻结、扣划该院银行账户申请,承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执行法院积极主导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但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4月26日,新乡中院对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疫情防控指挥部向执行法院发函,释明某人民医院为该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唯一定点救治医院,担负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任务,名下账户具有防疫和日常医疗结算功能,冻结账户将影响该院正常防疫工作及医疗保障功能,申请解除冻结并督促某人民医院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确定还款计划。为此新乡中院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款2919.3058万元分三期履行,并于当日支付首批执行款300万元,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冻结。后期某人民医院履行了剩余款项。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特殊性质,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后,依法解除对医院账户的冻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以小微企业需求引导办案方向,创新工作方法盘活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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