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听力壹级、言语壹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8年,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2019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于2019年7月开始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了宝贵贡献。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更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个人信息领域的立法完善,社会普遍提高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残疾人作为社会公众中的一员,其姓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区分的主要标志,承载着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侵犯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人格权益,向社会彰显残疾人权益应当得到全方位保障的价值理念。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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