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侵权案【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环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初3309号
【基本案情】
奔象果业公司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对“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进行繁育和推广,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奔象果业公司以环霖农业开发公司未经许可繁殖、销售“中柑所5号”种苗,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环霖农业开发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霖农业开发公司销售“金秋砂糖桔”苗木侵害了“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环霖农业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对照样本来源不明,并非标准样品,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审批机关没有保存标准样品、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而言,在品种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的繁殖材料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品种的侵权案件。判决明确了未保存标准样品的以无性繁殖方式进行扩繁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有效解决了对照样品的确定和来源问题。本案裁判反映出人民法院在现有制度下积极保护无性繁殖授权品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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