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索引】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1)赣0402刑初10号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洪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私自截留租金79000元并予以侵吞。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洪公司系其旗下公司)接举报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内部调查,刘某向集团审计监察部交代了其私下收取租户租金、保证金的事实,并主动向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该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开始对部分犯罪金额有异议。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自愿认罪,在庭审中对公司致歉,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的事实、犯罪金额,以及被告人退赔、认罪悔罪的表现,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2021年7月1日,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至此,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不仅让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还为民营企业挽回了损失。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及时对案涉民营企业进行回访,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现场给予解答。
社会影响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实施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占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了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合规发展,为企业经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刻不容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通过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和保证金的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更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查处,通过严厉打击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多措并举及时追赃挽损,既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又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后通过回访的方式,一方面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该案的审理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高度评价,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主动担当作为,在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同时,多措并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增强了企业健康发展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判后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回访有效提示企业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着力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在回访的同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该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运用“回访+送法”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堵梳建制、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有效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受到了涉案企业负责人高度评价,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是以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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