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
基本案情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港公司)系一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名下码头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但因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外负债十余亿元,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境地。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年11月,为保住三岔港公司的营运价值,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上海三中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首先明确重整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三岔港公司名下码头经营管理混乱,设施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案件审理期间,环保部门下达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否则将吊销营运许可资质。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基本原则。
二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推动重整期间环境污染整治。为妥善处理案涉码头对周边水体和大气的环境污染,上海三中院采用“边重整,边治理”模式,积极主动作为并及时督导管理人履职尽责,协同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与破产重整程序,不但协调属地街镇、环境监管部门延长整改期限,为环境污染整治争取时间;还协调码头承租企业先行垫付环境治理费用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标整改环境污染问题,待重整资金到位后以共益债务清偿治理费用,及时解决了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的问题。
三是立足现状、展望未来,借重整之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在环境整治期限、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等困难都协调解决的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借重整之机为企业后续迈向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增长方式优、规模效应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创造条件。一方面,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确保地面雨水、喷洒水等统一汇集至污水沉砂池,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港口水回收利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一方面,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顺利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水体及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工作。
四是健全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时,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有效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其中。审查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积极协助企业顺利解决营业执照到期和经营许可证超期等问题。
2022年7月,三岔港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因失联而逾期未表决外,担保、税务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8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
社会影响
三岔港公司名下拥有稀缺经营资质,且港口码头毗邻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核心港口区位,在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及战略价值,案涉环境污染治理与企业重整价值密切相关,是决定企业能否实现其重整价值的关键因素,如不及时进行污染治理工作,将面临资质吊销、营运价值丧失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三中院将环境污染治理和企业重整价值维护有机结合,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大局,坚持把破产重整职能向前延伸,并运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营运价值,化解企业债务困境,促进码头从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不良局面向管理有序、低能耗、零排放的良好方向发展,有力推动了长江流域港口环保绿色转型发展,为港口码头企业功能拓展、资源集聚和战略转型营造了有利环境。
典型意义
码头经营类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处理,既是人民法院推动破产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契机。为解决三岔港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上海三中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府院沟通协调,助力延续企业稀缺资质;将环境整治费用列入共益债务,解决环境债务资金来源及清偿顺位问题;借助重整契机,促进民营企业低碳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营运与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该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重整职能作用,维护民营企业运营价值,推动长江口航运码头污染治理并实现企业绿色环保升级的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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