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
——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的方式“生道保全”
【执行要旨】
保全案件应合理平衡财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探索采取对被冻结基本账户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避免企业因财产保全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基本案情】
申请保全人:陈某某
被保全人:某公司
保全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母婴产品的港商投资企业,2018年被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8月,该公司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向厦门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公司3000万元财产。保全中,厦门中院依申请冻结了该公司基本账户等多个普通账户,企业经营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该企业随即向厦门中院提出解冻账户的请求。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收到请求后,认真审查企业被冻结账户的性质、流水情况、交易对象,核实上述账户确为基本账户和发放员工工资、长期合同交易的重要账户,在企业承诺账户后续仅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最低限度,同时充分考虑案情并告知申请人后,决定对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同时对重点普通账户解冻后置换,即责令该公司在解冻后12小时内将已冻结的款项统一归集到其他被冻结的账户。上述账户的解冻与置换,解除了该公司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危机。在该案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厦门中院驳回后,该公司送来感谢信深情表达对执行法院能动司法的感激:“贵院秉持人性化司法的理念,帮我司解除了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置换一般账户,使我司不致因诉讼陷入无法经营的险境。通过这个财产保全案件,我司深切感受到厦门高水平的司法营商环境,将考虑加大在厦投资。”
【典型意义】
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困扰保全法官的普遍性问题就是应否及如何置换保全财产,而一旦涉及银行账户解冻则更加棘手,因为现金是最便于执行的责任财产。本案中保全法院充分考虑该民营企业生存的困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基本账户解冻和关键普通账户置换归集的方式,既努力实现保全目的,又维护被保全企业生存权益,为财产保全案件中处理银行账户解冻置换探索出一条“生道保全”之路,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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