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了执行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一案解多纷”,有效解决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机械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
执行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武隆法院就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某石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分期支付资产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某机械租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武隆法院在启动资产处置程序后,通过前期调研摸排,发现某石材公司除位于武隆某农业社的采矿设备和厂房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推进执行工作存在“三大困难”:一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期间拖欠20多人20余万元工资两年未决的“案中案”;二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造成公路受损而无力支付公路修复费用引发的“案后案”,严重影响近2000名村民的正常通行,引发长达两年的群体性信访;三是存在某石材公司采矿设备超期占用土地导致新生租金的“案生案”。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武隆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启动由街道办、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社员代表及双方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历经两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最终从法院提供的多个执行方案中确定了一个均可接受、切实可行的财产处置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资金用于修复受损路段的路面路基,再从后续采矿设备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交通局针对违法采矿引发的山体滑坡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滑坡治理经费支持,因地修建一公里的便民道路;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公路质量;公安局负责维护日常交通安全秩序;法院负责及时处置采矿设备厂房并督促协议全面执行。在法院的耐心解释和督促执行下,财产处置顺利进行并交付完毕,拖欠的民工工资得以优先保障,近2000名村民的通行道路圆满修建完毕并移交使用,设备所占土地的新生租金纠纷得以避免,债权人胜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最终实现“一案解多纷”。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保证执行处置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等三大症结,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近百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弘扬司法为民理念,处置类似案件,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