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浙江省首例钢铁企业破产重整案;清算转重整;充分发掘破产企业“隐性”资源提升重整价值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13年上半年以来,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钢公司)受行业不景气,钢材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同时企业依赖银行贷款规模扩张过快,涉及关联企业十多家,财务成本增加,导致资金链断裂。自2013年以来,企业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并停止经营,债权人纷纷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诉讼、仲裁并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5日,绍兴中院根据特种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特种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将该案件移交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同日,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5年7月4日,诸暨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核了申报的债权,裁定确认了100笔无争议债权并确定了32笔临时债权,共涉及金额近13亿元。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结合特种钢公司自身情况,经向政府职能部门了解,诸暨法院发现特种钢公司所生产的钢材系合金钢,市场需求巨大,且特种钢公司大量资产已经设定抵押,在资产处置后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低,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另外,公司生产特种钢的资质系专属“隐性”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但若公司被破产清算,则该资质将难以保留。鉴于上述原因,诸暨法院及时调整特种钢公司破产案件的办案思路,指导管理人开展了下述工作:(1)多管齐下,一是通过各大媒体寻找投资人,二是向行业内企业进行重点推介,招募重整投资人。(2)继续接受债权申报,及时与各债权人取得联系,就重整事项进行沟通并取得债权人的支持。(3)将新的企业处置思路及时与债务人及相关股东进行沟通。此后,管理人刊登招募公告,在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6日期间,先后与三家投资人进行了磋商。特种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也向管理人表示为推进重整计划顺利进行愿意将自身股权作清零处理。2017年4月20日,杭州龙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价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5月18日,特种钢公司的股东依法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计划草案有三个重点:(1)投资人支付1.185亿元偿债资金,获得100%股权,并取得了新公司所必须的土地、机器设备及资质。(2)未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通过成立新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理。(3)未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及其处置后的所得和投资人投入的偿债资金向各债权人清偿。2017年5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特种钢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7年6月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过两次投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17年6月12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审判方式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浙江省首例钢铁企业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提高债权清偿率。抵押债权以资产评估价为限足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清偿率为0,在破产重整情况下第一次分配时普通债权10万以下部分清偿率达到40%,10万以上部分达到2.5%。全面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原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均已优先返聘回重整后的企业。以此为契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新特种钢公司将利用废钢再生能源,生产高端特种钢,并投入3亿元建立废钢回收的加工基地,目前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的信息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检察院)会同省总工会、省社保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数据比对,并向部分快递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全省有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