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香港“影子公司”企业名称在内地使用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诉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图片、第G759747A号图片、第8086078号图片、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设立了广州诺和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带有“诺和诺德”“novo nordisk”标识的糖尿病足保健鞋,注册、使用域名www.jkxyungou.com进行宣传,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中国)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其乐大帝公司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乐大帝公司在www.jkxyungou.com上的相关宣传内容是对其商品所作的片面宣传,没有科学和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广州诺和公司将“诺和”作为企业字号,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和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诺和诺德(香港)”简称,侵害了诺和诺德(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对“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的使用,是全案侵权行为的重要环节。虽然该字号系在香港注册,但其在内地的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法律,应予禁止。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应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诺和诺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权人在香港注册“影子公司”实施仿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境外注册、境内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停止其企业名称在境内的使用,保护了权利人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为规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利用“影子公司”实施的仿冒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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