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_湾区律师网

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4-02-06 15:07:51  浏览:1075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8年9月,赵某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手机SIM卡开户业务,后通过与他人合作、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1000多张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

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与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公民个人信息兼具财产属性及公益属性,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群众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认定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赵某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手机SIM卡开户业务,后通过与他人合作、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1000多张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未经公民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不特定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制作手机卡并部分出售给他人,以及购买载有个人信息的手机卡转售,出售手机卡1000多张,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赵某出售的上述手机卡被购买者用于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不特定公民的财产安全,损害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等规定,判决赵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万元。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经营者可以高效利用各种信息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但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泄露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本案依法认定经营者非法获取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且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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