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不特定损害的判定_湾区律师网

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不特定损害的判定

2024-02-06 15:07:25  浏览:1160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20年9月始,郑某向任某等三人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用于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解封微信账号、验证工商类等政务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同时,郑某等四人利用“蝙蝠”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等的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

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不特定损害的判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郑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侵害社会公众不特定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应参照侵权人收益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始,郑某向任某等三人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用于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解封微信账号、验证工商类等政务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同时,郑某等四人利用“蝙蝠”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等的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等所处理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蕴含人格权益及财产利益,其在未取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虑人脸信息的敏感性、侵权行为波及的领域、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酌情参照其违法所得计算公共利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判决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3万元,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本案确立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创新提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对教育震慑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推动构建科技向善治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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