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不特定损害的判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郑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侵害社会公众不特定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应参照侵权人收益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始,郑某向任某等三人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用于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解封微信账号、验证工商类等政务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同时,郑某等四人利用“蝙蝠”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等的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等所处理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蕴含人格权益及财产利益,其在未取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虑人脸信息的敏感性、侵权行为波及的领域、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酌情参照其违法所得计算公共利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判决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3万元,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本案确立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创新提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对教育震慑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推动构建科技向善治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