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认定_湾区律师网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认定

2024-02-06 15:02:46  浏览:1370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

07、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认定

——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转让虽然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第一,合同仅简单约定了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价格,与正常的房屋交易不符;第二,杨某甲之前从未向杨某乙、杨某丙主张过支付购房款;第三,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共有人当庭陈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减少税费,实际是二人共同赠与杨某乙、杨某丙。因此,本案双方是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隐藏真实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地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故杨某甲现主起诉请求支付购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各种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进行甄别,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驳回父对子追索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