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的款项_湾区律师网

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的款项

2024-02-05 21:30:36  浏览:137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某地产集团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地产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未按债权人要求按时支付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债权人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因某地产集团出现债务偿付风险,某银行于2021年9月8日从某地产集团实际控股的某地产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204万元,后于2022年6月2日将该款退还某房地产公司,但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地产公司起

九、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的款项

——某地产集团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地产集团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地产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未按债权人要求按时支付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债权人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因某地产集团出现债务偿付风险,某银行于2021年9月8日从某地产集团实际控股的某地产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204万元,后于2022年6月2日将该款退还某房地产公司,但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地产公司起诉请求某银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联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特定个案中被否定独立人格的,均为独立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地产公司虽被某地产集团实际控股,但不是案涉保证合同的缔约方,未授权某银行扣划其账户内款项。某银行无权否认某房地产公司的独立人格,擅自扣划某地产公司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故认定某银行自行扣划某房地产公司账户款项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否定银行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账户款项的行为,纠正金融机构不当操作,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储蓄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职责,有利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安全、稳健运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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