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中变相利息不予支持_湾区律师网

金融借款中变相利息不予支持

2024-02-05 21:30:15  浏览:110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某房产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本金1亿元,借期3年,年利率6.4575%。借款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型财务顾问协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三份服务合同,上述三份服务合同共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此后,某银行以某房产公司存在资不抵债、财务恶化、涉诉等情形,起诉请求某房产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某房产公司抗辩上述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一份合同,根本目的是收取回

八、金融借款中变相利息不予支持

——某银行与某房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产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本金1亿元,借期3年,年利率6.4575%。借款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型财务顾问协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三份服务合同,上述三份服务合同共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此后,某银行以某房产公司存在资不抵债、财务恶化、涉诉等情形,起诉请求某房产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某房产公司抗辩上述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一份合同,根本目的是收取回扣,已收取的服务费应抵减贷款本金。

二、裁判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均与借款有关,且发生在本案借款发放前后不久。从某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并非某房产公司所必需且有实质意义的服务,且某银行依据上述服务合同作出的相应结论,也未能为某房产公司的营运决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故认定某银行基于三份服务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为变相利息,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给某银行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以及占用期间相应利息,从尚欠的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相关监管规定,以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与中央提出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相违背,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金融机构是否变相收取利息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促进资金融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透明、公开、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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