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企业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出口风险_湾区律师网

保障企业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出口风险

2024-02-05 21:29:02  浏览:10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某进出口公司与不同外国公司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出售货物,并就不同买卖合同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出口信用保险,约定如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则由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货物出口后,因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多份买卖合同的买方均无法支付货款。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增加了赔付风险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拒绝赔付。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五、保障企业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出口风险

——某保险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进出口公司与不同外国公司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出售货物,并就不同买卖合同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出口信用保险,约定如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则由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货物出口后,因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多份买卖合同的买方均无法支付货款。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增加了赔付风险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拒绝赔付。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并未限定某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贸易模式,亦未约定某进出口公司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而且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会必然增加出口风险,因此某保险公司以某进出口公司投保的多份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涉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保险金。

三、典型意义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促进工具,具有防风险、促融资、拓市场、补损失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欠付货款的赊销型贸易较为普遍。本案中,法院综合案涉买卖关系背景、保险合同约定等因素,认定某进出口公司已尽审慎经营义务,因保险公司并未要求投保人告知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故保险公司以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缺乏依据。本案支持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买方违约风险,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了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维护了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的目标价值,提振了我国企业大胆走出去的信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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