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别程序助力高效盘活金融资产
——某银行申请郑某、黄某实现担保物权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经营一软件经营部,因经营之需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融资51万元,郑某、黄某以名下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2022年11月,郑某开始拖欠本息。银行起诉请求郑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发现,郑某欠款事实清楚,对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异议,符合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法院遂告知银行特别程序在实现债权效率及效果方面的优势,打消银行的顾虑,亦向郑某、黄某解释快速变价担保物能够避免房产拍卖折价过低、利息计算周期太长导致变价款无法覆盖债权的不利后果。某银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就抵押房产变价价款优先受偿。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认为,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郑某逾期还款事实及欠付本息的事实清楚,债权明确,郑某对某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亦无异议,某银行申请郑某、黄某实现担保物权案并无实质性争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故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郑某、黄某上述房产,且某银行对该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其对郑某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裁定作出2个月后,某银行收到全部执行款,实现债权的时间较普通诉讼程序缩短了2/3以上,实现了抵押物快速变现,债权高效受偿。
三、典型意义
实务中,大量金融债权需通过处置担保物实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本案中,金融债权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清晰、担保物权依法成立。人民法院因案施策,运用特别程序帮助银行快速回笼资金,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体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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