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_湾区律师网

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

2024-02-05 21:23:51  浏览:996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一、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

——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陈某、向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走私货物、物品,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对熊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判处罚金。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实施走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实施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易发多发。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及支付、物流企业均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费优惠政策,采取伪造“三单”信息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或行邮物品进口的货物、物品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物品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惩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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