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非法控制村集体资源,影响农村产业发展
——刘某强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刘某强于2011年3月当选为潮州市湘桥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操纵选举、安插亲信,逐步控制某村委会。之后,刘某强与刘某歆等人在某镇辖区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逐渐形成以刘某强为首、被告人刘某鑫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控制村集体资源,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阻挠、拒不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工作,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致使政府多项工作难以在该村正常开展,并致群众利益遭受侵害,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侵吞集体资源、阻挠乡村建设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非法控制村集体资源,多次有组织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阻挠村集体项目建设,严重危害农村产业发展。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该类犯罪,铲除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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